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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