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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市場不得進用經營主體負責人、經理人及市場主任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職員。
  2. 前項市場經營主體負責人:在農會、漁會為理事、監事、總幹事;在合作社為理事、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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