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市場如需動支結餘辦理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應檢附有關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這表示農產品批發市場在需要使用結餘款項來改善設備、提升產銷及經營業務時,必須先製定相關計畫,並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夠執行。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去年8月與今年2月政府所發的函件可見,農產品批發市場應依法進行相關業務及支出,需要經過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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