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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市場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款催收工作。
  2. 市場之貨款如因市場主管機催收人員怠於催收而蒙受損失時,除應處分失職人員外,並責令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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