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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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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予以限期改善、請求損害賠償、扣發應付費用、減少經收區域、暫停部分委託業務;其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審酌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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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