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予以限期改善、請求損害賠償、扣發應付費用、減少經收區域、暫停部分委託業務;其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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