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
我不知道,請問其他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
立法理由非依本法審查許可及許可展延之認證機構,或經處分停止受理新認證案件期間之認證機構,如執行認證業務或持續受理新認證案件,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驗證機構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非依本法審查許可及許可展延之認證機構,或經處分停止受理新認證案件期間之認證機構,如執行認證業務或持續受理新認證案件,將破壞本法建置之體制,並造成驗證機構權益受損,爰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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