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根據我對於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4 條的理解,該條規定了農產品廣告中涉及到的農產品,如果符合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的情形之一,除了按照本法規定處罰之外,還可進行以下處置:一、要求委託刊播廣告者在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其中要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的訊息。二、要求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並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舉例來說,根據我所查閱的相關案例,有機農業產品X曾因在廣告中宣稱擁有特定療效而引發爭議,在被裁定違反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情形後,被要求按照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4 條進行更正廣告,並附上表達歉意和排除錯誤的訊息,以修正先前的虛假宣稱。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立法理由為避免消費者被廣告欺瞞、造成誤認,主管機關應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廣告,進行適當之限制與管理,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命令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之處置作為,爰為本條規定。
為避免消費者被廣告欺瞞、造成誤認,主管機關應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廣告,進行適當之限制與管理,並針對違反規定者,命令停止刊播、回收廣告資料之處置作為,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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