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 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二、令受委託刊播廣告者停止刊播、回收原刊播廣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