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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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處分或裁處罰鍰確定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 2.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發給獎牌、獎品、獎勵狀或獎金;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限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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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檢舉涉及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的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處分或裁處罰鍰確定時,檢舉人可以依本辦法獲得獎勵。這種獎勵可以以發給獎牌、獎品、獎勵狀或獎金的方式給予,而發給獎金的檢舉案件,僅限於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27條至第29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的案件。 範例:在中華民國106年,有一位農民檢舉了一家農場違反了有機農業促進法的規定。經由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對該農場做出了裁處罰鍰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檢舉人將可獲得相應的獎勵。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條文
-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27 條條文
-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28 條條文
-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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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