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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補償金,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審
  2. 前項補償金額,以竹、木山價或造林費用價計算,由當地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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