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森林法第31條,對於保安林的所有人,如果禁止砍伐竹木而產生直接損害,可以向中央政府請求補償金。此外,如果是依指定造林的保安林所有人,其造林費用也可以視為損害來請求補償。補償金應由中央政府負擔,但也可以命由特別受益的法人、團體或私人來負擔。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森林法本身及相關條文解釋,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中的相關判例等。
因土地一部之使用或徵收致減損餘地之價格,或關於餘地有其他損失時,應給付補償金。
農林部或林業管理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土石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
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 保安林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 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由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人、團體或私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項之「法團」修正為「法人團體」,以資明確。
因土地一部之使用或徵收致減損餘地之價格,或關於餘地有其他損失時,應給付補償金。
農林部或林業管理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土石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項之「法團」修正為「法人團體」,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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