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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31 條(保安林所有人之請求補償金與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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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
  2. 2.保安林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
  3. 3.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由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人、團體或私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深度解讀

根據森林法第31條,對於保安林的所有人,如果禁止砍伐竹木而產生直接損害,可以向中央政府請求補償金。此外,如果是依指定造林的保安林所有人,其造林費用也可以視為損害來請求補償。補償金應由中央政府負擔,但也可以命由特別受益的法人、團體或私人來負擔。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森林法本身及相關條文解釋,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中的相關判例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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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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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31 條規定:「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保安林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