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31 條(保安林所有人之請求補償金與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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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森林法第31條,對於保安林的所有人,如果禁止砍伐竹木而產生直接損害,可以向中央政府請求補償金。此外,如果是依指定造林的保安林所有人,其造林費用也可以視為損害來請求補償。補償金應由中央政府負擔,但也可以命由特別受益的法人、團體或私人來負擔。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森林法本身及相關條文解釋,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中的相關判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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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森林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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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