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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31保安林所有人之請求補償金與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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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
  2. 2.保安林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
  3. 3.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由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人、團體或私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第31條,對於保安林的所有人,如果禁止砍伐竹木而產生直接損害,可以向中央政府請求補償金。此外,如果是依指定造林的保安林所有人,其造林費用也可以視為損害來請求補償。補償金應由中央政府負擔,但也可以命由特別受益的法人、團體或私人來負擔。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森林法本身及相關條文解釋,例如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中的相關判例等。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210820 制定)

因土地一部之使用或徵收致減損餘地之價格,或關於餘地有其他損失時,應給付補償金。

(0340117 全文修正)

農林部或林業管理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土石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

(0741203 全文修正)

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   保安林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   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由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人、團體或私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項之「法團」修正為「法人團體」,以資明確。

(0210820 制定)

因土地一部之使用或徵收致減損餘地之價格,或關於餘地有其他損失時,應給付補償金。

(0340117 全文修正)

農林部或林業管理機關得依森林所在地之狀況,指定一定處所及期間,限制或禁止土石草皮樹根草根之採取或採掘。

(074120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項之「法團」修正為「法人團體」,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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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31 條規定:「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保安林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