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30 條(對保安林使用收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採掘。
- 除前項外,主管機關對於保安林之所有人,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 違反前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造林或為其他之必要重建行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森林法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