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森林法 第 30 條(對保安林使用收益之限制)

快速跳轉
  1. 1.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採掘。
  2. 2.除前項外,主管機關對於保安林之所有人,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3. 3.違反前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造林或為其他之必要重建行為。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請洽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30 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