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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徵收土地時,應給付補償金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受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林業管理機關得代執行之。 前項造林所須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採掘。 除前項外,主管機關對於保安林之所有人,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違反前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造林或為其他之必要重建行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第三項末句「必要回復原狀行為」修正為「必要重建行為」,蓋因保安林可以重建,但其原狀無法回復。
使用或徵收土地時,應給付補償金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
受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林業管理機關得代執行之。 前項造林所須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第三項末句「必要回復原狀行為」修正為「必要重建行為」,蓋因保安林可以重建,但其原狀無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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