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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32 條(森林警察之設置與其職務代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森林警察者,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
  2. 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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