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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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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圖,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編入或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及其面積。 二、編入或解除之理由。 三、申請人姓名、住址,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的程序包括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圖,並載明申請編入或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及面積、理由,以及申請人的相關資料。例如,根據台灣司法院的判決書,有關森林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案例中,涉及到編入或解除保安林的程序,並強調了申請書及位置圖所需載明的事項,以及申請人的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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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位置圖,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編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