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第 26 條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森林屬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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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森林法第26條規定了保安林的編入或解除程序,可以由森林所在地的法人、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再由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森林屬於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則可以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參考資料: 相關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意旨,該案涉及竊取保安林內七里香樹的情況,並對森林法的適用範圍有所涉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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