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26條規定了保安林的編入或解除程序,可以由森林所在地的法人、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再由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如果森林屬於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則可以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參考資料: 相關案例可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決意旨,該案涉及竊取保安林內七里香樹的情況,並對森林法的適用範圍有所涉及。
監督官署認合作社總會之決議,或職員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章程,或妨害公益時,得為左列各款之處分: 一、決議之撤銷。 二、職員之解職。 三、合作社之解散。
關於森林土地之使用,本章所未規定者,依土地法之規定。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法團」修正為「法人或團體」,「呈由林業管理機關向農林部聲請之」修正為「向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符現行行政體制及公文用語。
保安林之編入或解除,得由森林所在地之法人或團體或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森林屬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主管機關執行業務移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監督官署認合作社總會之決議,或職員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章程,或妨害公益時,得為左列各款之處分: 一、決議之撤銷。 二、職員之解職。 三、合作社之解散。
關於森林土地之使用,本章所未規定者,依土地法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將「法團」修正為「法人或團體」,「呈由林業管理機關向農林部聲請之」修正為「向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符現行行政體制及公文用語。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原省主管機關執行業務移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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