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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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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2. 2.前項保安林解除之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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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210820 制定)

林業合作社有依本法規定,無償承領附近國有荒山荒地之優先權。

(0340117 全文修正)

關於森林或森林事業,因實地調查有必要時,經地方地政機關之核准,於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後,得進入他人土地設置目標或除去障礙物,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0930102 修正)

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   前項保安林解除之審核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新增。   二、解除保安林與否涉及人民權利,原解除保安林審核基準,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爰予明列其授權依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210820 制定)

林業合作社有依本法規定,無償承領附近國有荒山荒地之優先權。

(0340117 全文修正)

關於森林或森林事業,因實地調查有必要時,經地方地政機關之核准,於通知所有人或佔有人後,得進入他人土地設置目標或除去障礙物,如致有損害,應賠償之。

(0741203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0930102 修正)

一、第二項新增。   二、解除保安林與否涉及人民權利,原解除保安林審核基準,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授權,爰予明列其授權依據,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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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法第 25 條規定:「保安林無繼續存置必要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解除其一部或全部。前項保安林解除之審核標準,由中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森林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