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 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