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 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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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 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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