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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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 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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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施行細則第4條,闡明了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中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的定義。其中國有林指的是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公有林指的是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私有林指的是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塊森林地在法律上被登記為直轄市所有之森林,那就可以被歸類為公有林,符合以上所述的定義。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公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私法人名詞
- 森林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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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