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林地,範圍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三、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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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林地的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的土地。三、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的土地。四、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的土地。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的土地。 參考資料來自上述司法院裁判書,根據最高行政法院83年判字第1232號判決,提及了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的土地,這便符合了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一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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