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條,非都市土地根據其使用分區的性質被劃分為多種不同的使用地類別,包括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殯葬、海域、特定目的事業等。這些不同的使用地類別擁有不同的使用規定和限制。例如,農牧用地可以用於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等;林業使用地則主要用於林業相關活動;養殖地則用於動物養殖;遊憩地則用於休閒活動。根據這些使用地類別的分類,使用地的土地使用人需要遵守相應的使用規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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