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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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