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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有林或私有林收歸國有之殘餘部分,其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森林所有人,得請求一併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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