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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於森林內施作相關工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檢附有關證件,經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工程或開挖需用林地位置圖、面積及各項用地明細。 三、工程或開挖用地所在地及施工圖說。 四、屬公、私有林者,應檢附公、私有林所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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