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伐採查驗之分工如下: 一、放行及伐採跡地之查驗,由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為之。 二、林產物搬運之查驗,由林產物檢查站為之,主管機關並得組機動查驗隊實施之。
對於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3 條,根據參考的資料,可以看出林產物伐採查驗的工作分為放行及伐採跡地的查驗,以及林產物搬運的查驗。前者由原許可伐採林產物的主管機關負責,後者則由林產物檢查站負責,且主管機關有權組織機動查驗隊實施。這些規定確保了林產物的合法伐採和運輸,並且保證了相應的查驗工作得以有效實施。 例如,對於第一款的伐採跡地之查驗,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被告未在伐採跡地合法主管機關的許可下進行伐採,從而違反了相應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對於第二款的林產物搬運的查驗,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被告在林產物檢查站搬運林產物時未經查驗,從而違反了相應的規定,這樣的行為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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