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12條,該法規適用於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林產物伐採查驗。其中,該條還進一步訂明了林產物伐採查驗的種類,包括林產物放行查驗、林產物搬運查驗以及伐採跡地查驗。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判例,可以看到對於林產物放行查驗的適用情況。根據該案例,法院針對被告對林產物放行查驗的違規行為做出了判決,這展示了該條所規定的放行查驗的適用情況。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860號判例,可以看到對於伐採跡地查驗的適用情況。該案例中法院針對被告對於林產物伐採所涉及的伐採跡地查驗違規行為做出了相應的判決,這也展示了該條所規定的伐採跡地查驗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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