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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林產物經造材集中於伐採區域或土場後,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行印後,始得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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