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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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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經造材集中於伐採區域或土場後,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行印後,始得搬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15條,當林產物經造材集中於伐採區域或土場後,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的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行印後,方可開始搬運。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林產物的合法性和可追蹤性,並讓主管機關能夠監督林產物的移動情況。 舉例: 如果林業公司在伐採林產物後要將其運送到其他地方,就必須在伐採區域或土場向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並取得烙打放行印章,確保林產物的合法搬運。

  • 主管機關名詞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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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5 條規定:「林產物經造材集中於伐採區域或土場後,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