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產物經造材集中於伐採區域或土場後,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行印後,始得搬運。
根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15條,當林產物經造材集中於伐採區域或土場後,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的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經烙打放行印後,方可開始搬運。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林產物的合法性和可追蹤性,並讓主管機關能夠監督林產物的移動情況。 舉例: 如果林業公司在伐採林產物後要將其運送到其他地方,就必須在伐採區域或土場向主管機關申請放行查驗,並取得烙打放行印章,確保林產物的合法搬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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