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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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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有林、公有林林產物採運完畢後十日內,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主管機關申請伐採跡地查驗,其查驗事項如下: 一、皆伐採取之跡地,應查驗境界木是否完整及有無越界伐採情事。 二、擇伐採取之跡地,應查驗有無砍伐未經許可之林木。 三、查驗採取人有無違約事項。
  2. 2.前項查驗人員應派未經參與第六條勘查之技術人員擔任領隊。
  3. 3.伐採跡地查驗結果,如確無越界、竊取等違反法令或契約情事,由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主管機關發給作業完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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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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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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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9 條規定:「國有林、公有林林產物採運完畢後十日內,採取人應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主管機關申請伐採跡地查驗,其查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