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4 條的規定,林產物的伐採必須獲得許可方能進行。而這個許可的辦理方式根據林產物的歸屬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國有林的林產物,則需依照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如果是公有林或私有林的林產物,則必須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許可。 舉例來說,根據原告所提出的申請參加粗放果園廢園造林及獎勵平地景觀造林,被告作成准予列入94年度獎勵平地景觀造林之授益處分,即無不合。這個案例可以說明了在特定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規的辦理,原告獲得了對於林產物的伐採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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