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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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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填具採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採運許可證: 一、伐採區域位置圖。 二、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四、伐採跡地造林(利用)計畫。
  2. 2.採取人敘明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件,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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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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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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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5 條規定:「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填具採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