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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之伐採,應由採取人填具採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採運許可證: 一、伐採區域位置圖。 二、林產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道路及其水土保持計畫書。 四、伐採跡地造林(利用)計畫。
  2. 採取人敘明正當理由並檢附相關證件,得免檢附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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