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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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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林產物總市價 林產物價金=──────────-生產費 1+利潤率+資金利率
  2. 2.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
  3. 3.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
  4. 4.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查定之。
  5. 5.第一項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伐木、造林障礙木者,不計算資金利率;屬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及公共工程之障礙木者,不計算利潤率及資金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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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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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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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9 條規定:「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林產物總市價 林產物價金=──────────-生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