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 1.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林產物總市價 林產物價金=──────────-生產費 1+利潤率+資金利率
- 2.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
- 3.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
- 4.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查定之。
- 5.第一項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伐木、造林障礙木者,不計算資金利率;屬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及公共工程之障礙木者,不計算利潤率及資金利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知道。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