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9 條
- 1.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林產物總市價 林產物價金=──────────-生產費 1+利潤率+資金利率
- 2.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
- 3.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
- 4.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查定之。
- 5.第一項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伐木、造林障礙木者,不計算資金利率;屬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及公共工程之障礙木者,不計算利潤率及資金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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