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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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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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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價金由管理經營機關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林產物總市價 林產物價金=──────────-生產費 1+利潤率+資金利率
林產物市價及生產費,依時價查定之。
利潤率定為百分之十至十五,依各處分案之作業條件查定之。
資金利率參酌銀行牌告利率查定之。
第一項林產物價金之計算,屬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所指伐木、造林障礙木者,不計算資金利率;屬探礦、採礦、採取土石及公共工程之障礙木者,不計算利潤率及資金利率。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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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直營、標售及專案核准採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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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採運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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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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