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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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人應於收到管理經營機關之繳款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指定之金融機構一次繳清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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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法規要求採取人在收到管理經營機關的繳款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向指定的金融機構一次性繳清價款。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國有林林產物的有效處分,並強調了支付款項的時限性和一次性支付的要求。 舉例來說,在一個國有林區,一家公司取得了管理經營權,並收到了繳款通知書。根據這條法規,該公司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把應付的價款一次性地支付給指定的金融機構,而不是分期付款或延遲支付。這樣可以確保國有林林產物的處分順利進行,並保證收入的及時入帳。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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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