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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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人不依限繳清價款,標售者取消其得標資格,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專案核准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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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採取人不依限繳清價款,標售者取消其得標資格,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專案核准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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