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21 條
採取人不依限繳清價款,標售者取消其得標資格,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專案核准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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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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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人不依限繳清價款,標售者取消其得標資格,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專案核准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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