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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經營機關標售林產物前,應在處分作業區境界,設置界木或境界標識,註記於實測面積位置圖上,並於訂約後,派員會同採取人實地指明界址。
  2. 專案准採取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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