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經營機關處分林產物之方式如下: 一、直營: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直接採取。 二、標售: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指定區域公告標售採取。 三、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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