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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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經營機關處分林產物之方式如下: 一、直營: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直接採取。 二、標售: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指定區域公告標售採取。 三、專案核准:不適於標售者,得專案核准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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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4條,管理經營機關處分林產物的方式包括直營、標售和專案核准。直營是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直接採取。標售是依照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在指定區域公告標售採取。而專案核准則是在不適於標售的情況下,可以專案核准採取。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森林法第15條第3項和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根據這些法條,管理經營機關可以依照相應的經營計畫和法規進行林產物的處分,並對不適於標售的情況進行專案核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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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