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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每年編具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調整、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年度採伐計畫,應包括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等。
  3. 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
  4. 處分林產物時,其林道、作業道密度及作業方式,應予限制。處分面積過大者,並應以保護林帶區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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