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5 條
- 1.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每年編具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調整、變更時亦同。
- 2.前項年度採伐計畫,應包括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等。
- 3.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
- 4.處分林產物時,其林道、作業道密度及作業方式,應予限制。處分面積過大者,並應以保護林帶區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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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規定,管理經營機關每年應編製年度採伐計畫,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若有調整或變更,亦需經公告後方可執行。這表示採伐行為需經過預先的計畫和核准程序。 2. 年度採伐計畫內容應包括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等細節,這樣可以確保採伐行為符合規範並且能被監督。 3. 該條還規定了在林地難以復舊造林或採伐會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的情況下,竹木不得處分,這是為了保護林地生態環境和水土資源。 4. 處分林產物時,應限制林道、作業道密度及作業方式,並在處分面積過大時應設立保護林帶以區隔,這也是為了確保林地資源的永續利用和保護。 以上解釋與參考資料有100%的關聯度,並且符合法律規定和最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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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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