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管理經營機關依各事業區之經營計畫,每年編具年度採伐計畫,層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調整、變更時亦同。
- 前項年度採伐計畫,應包括採伐位置、面積、樹種、作業方式等。
- 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
- 處分林產物時,其林道、作業道密度及作業方式,應予限制。處分面積過大者,並應以保護林帶區隔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