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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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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所述,林產物可以分為主產物和副產物兩種。主產物是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則是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的林產物。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例如在一個案例中,被告被控竊取森林主產物的案件,依據這一條規定,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論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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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3 條規定:「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