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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3 條

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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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所述,林產物可以分為主產物和副產物兩種。主產物是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副產物則是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的林產物。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例如在一個案例中,被告被控竊取森林主產物的案件,依據這一條規定,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論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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