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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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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以下簡稱林產物)之處分,由管理經營機關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2條,林產物的處分由管理經營機關辦理。根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管理經營機關經辦從事林產物處置時,必須遵循相關法規,並且保證合法程序的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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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2 條規定:「國有林林產物(以下簡稱林產物)之處分,由管理經營機關辦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