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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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以下簡稱林產物)之處分,由管理經營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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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2條,林產物的處分由管理經營機關辦理。根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管理經營機關經辦從事林產物處置時,必須遵循相關法規,並且保證合法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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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