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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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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之設置,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通過後公告其地點及範圍: 一、森林育樂資源概況。 二、使用土地面積及位置圖。 三、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現況說明。 五、規劃目標及依第八條劃分土地使用區之計畫說明。 六、主要育樂設施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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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森林遊樂區之設置,應由森林所有人,擬具綱要規劃書,載明下列事項,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