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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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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森林遊樂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公告後,申請人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一年內,擬訂森林遊樂區計畫(如附表),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內容變更時,亦同。
  2. 2.育樂設施區應就主要育樂設施,整體規劃設計,並顧及自然文化景觀與水土保持之維護及安全措施,其總面積不得超過森林遊樂區面積百分之十。
  3. 3.森林遊樂區計畫每十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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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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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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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森林遊樂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公告後,申請人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一年內,擬訂森林遊樂區計畫(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