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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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保安林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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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林經營準則第五條的規定,國有保安林在必要時可以委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他法人進行管理和經營。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維護國有保安林的資源,確保其長期利益。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在台灣針對國有保安林的管理案例中,政府委託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進行管理和經營,以確保這些重要資源得到有效的保護和運營。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執行有助於保護自然環境和森林資源。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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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