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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經營準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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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以天然地形為其境界線;無天然界線者須以固定明顯之人工界樁作為區隔。管理機關並應於區域內適當地點參照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設置基本控制點。
管理機關應於每一編號保安林位置顯著交通方便之處,豎立保安林解說標示牌,其形狀規格由中央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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