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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 6 條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二人,由農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署長或副署長一人擔任,並為召集人;保安林所在地分署長一人為副召集人。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人。 四、保安林當地住民代表三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2. 2.前條保安林解除,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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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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