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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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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成員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二人,由農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署長或副署長一人擔任,並為召集人;保安林所在地分署長一人為副召集人。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人。 四、保安林當地住民代表三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2. 2.前條保安林解除,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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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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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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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所列之保安林解除事宜,應設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依個案聘請;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