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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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安林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小組決議之: 一、鐵路、重要公路至最近稜線之保安林範圍。 二、海岸地區保安林臨海面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 三、解除面積大於五公頃之保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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