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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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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4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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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
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案件,依舉發時之規定發給。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通報或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案件,依通報時或舉發時之規定發給。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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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森林保護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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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森林災害之防災、防火宣導及保森設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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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獎懲 §2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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