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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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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獎勵造林人於獎勵造林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准後一年內,完成造林並填具造林成果評估表,交付受理機關(單位)轉送主管機關。 二、第一次檢查合格之次年至第六年,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填具造林成果評估表,交付受理機關(單位)轉送主管機關。
  2. 2.主管機關應會同獎勵造林人,辦理下列檢查: 一、第一年至第五年:造林樹種、成活率或林木覆範圍、有無山坡地超限利用及國、公有租地違規情事。 二、第六年:辦理前款檢查事項及有無符合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加發獎勵金條件。
  3. 3.前項第一款所稱林木覆蓋範圍,指藉由航遙測、無人機拍攝之圖資或影像判讀獎勵造林栽植之範圍。
  4. 4.獎勵造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檢查,且不發給該年度獎勵金: 一、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經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未陪同主管機關檢查,經以書面通知複勘仍未陪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8條的規定,各項獎勵輔導措施所需的經費,應由主管機關按照預算程序辦理。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根據預算程序來分配和使用獎勵輔導造林所需的經費。舉例來說,如果某地區需要進行大規模的造林計畫,主管機關就需要根據預算程序來確保相應的經費能夠提供支持。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經費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以便有效推動造林計畫的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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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 18 條規定:「獎勵造林人於獎勵造林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