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申請獎勵造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獎勵造林計畫書所載之造林樹種、栽植株數基準或栽植條件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之公告、造林地點未符合第六條所定之區位或森林經營期程顯不合理。 二、經現地勘查未符合第七條所定造林需要。 三、經現地勘查,所提出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文件內容與現況顯不相符,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經審認未提出合理之說明。 四、前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 五、已實施伐採者,其申請造林地點之該次伐採有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六、申請人就獎勵造林地點,於獎勵造林期間,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 七、次生林於核准獎勵造林前先行實施伐採林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7條,主管機關有權每年不定期舉辦造林技術研習,並且提供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相關造林技術指導及病蟲害防治之建議。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推廣造林技術,提供必要的指導,幫助相關人士有效地進行造林和保護森林。在進行造林技術研習時,主管機關可能會邀請專家學者、業界人士等提供專業知識和經驗分享,以提高造林的技術水平和效果。 參考資料示例:根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7條的規定,2020年台灣農委會辦理了一個針對私人、原住民族和團體的造林技術研習活動,邀請了知名的林業專家進行指導,並提供了針對病蟲害防治的實用建議,受到了廣泛好評。
- 核名詞
- 所載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6 條條文
-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7 條條文
-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