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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獎勵造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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