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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木材生產林:指以從事生產結構用材、建築用材、菇蕈及農用資材等為主要目的之獎勵造林類型。 二、木材生產林:指營造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森林景觀、生態維護等為主要目的之獎勵造林類型。 三、林產儲備樹種:指為儲備林產業發展之穩定料源,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市場對結構用材需求性,指定之造林樹種。 四、造林獎勵金:指獎勵造林期間新植及撫育作業每年所發之獎金。 五、成林獎勵金:指為鼓勵獎勵造林人積極撫育管理林木,於造林第六年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基準,所核發之獎金。 六、結構用材獎勵金:指為鼓勵獎勵造林人栽植林產業儲備樹種,具備長期林業經營規劃,且符合成林獎勵金核發基準,所核發之獎金。 七、獎勵造林人:指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造林,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造林者。 八、獎勵造林期間:指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造林,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造林之核發獎勵金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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