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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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木材生產林:指以從事生產結構用材、建築用材、菇蕈及農用資材等為主要目的之獎勵造林類型。 二、非木材生產林:指營造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森林景觀、生態維護等為主要目的之獎勵造林類型。 三、林產業儲備樹種:指為儲備林產業發展之穩定料源,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市場對結構用材需求性,指定之造林樹種。 四、造林獎勵金:指獎勵造林期間新植及撫育作業每年所核發之獎金。 五、成林獎勵金:指為鼓勵獎勵造林人積極撫育管理林木,於造林第六年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基準,所核發之獎金。 六、結構用材獎勵金:指為鼓勵獎勵造林人栽植林產業儲備樹種,具備長期林業經營規劃,且符合成林獎勵金核發基準,所核發之獎金。 七、獎勵造林人:指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造林,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造林者。 八、獎勵造林期間:指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造林,經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造林之核發獎勵金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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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提及了對造林的獎勵對象,包括私有林地所有人、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的合法使用人、在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的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法視為森林所有人的人,以及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的土地合法使用人。符合這些對象的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造林獎勵金、免費供應種苗及長期低利貸款。 作為參考資料,我能舉一個例子,例如私有林地的所有人可以根據這條法規提出申請,來獲得造林獎勵金、免費供應種苗及長期低利貸款。這樣的辦法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參與造林活動,有助於保育森林資源。
- 非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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