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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單株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 二、樹木健康情形及保存可行性評估。 三、樹木生長環境評估。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或當地居民之意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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