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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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進行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單株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 二、樹木健康情形及保存可行性評估。 三、樹木生長環境評估。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或當地居民之意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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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森林保育法」第61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受保護樹木之認定程序有一系列的事項需要辦理,包括單株樹冠投影範圍套繪圖、樹木健康情形及保存可行性評估、樹木生長環境評估,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或當地居民之意見陳述。當地政府主管機關需要按照這些程序進行樹木的普查及保護認定,以確保樹木的健康和生存環境。 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最新的「森林保育法」第61條第3項之法規解釋或相關文件,並且舉出相關樹木受保護認定的案例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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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