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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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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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需要,在其傳統領域土地採取森林產物,應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例如,若原住民族要在其傳統領域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核准後方可進行。
- 森林法法規
- 第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森林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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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