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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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10 條,原住民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採取森林副產物自用者,除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物種外,免經提案核准及查驗,並應隨身攜帶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檢查。這項規定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原住民可以自行採取森林副產物作為個人使用,不需要經過提案核准或查驗,但必須隨身攜帶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參考資料: - 法規依據:根據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第 10 條之規定。 - 相關範例:例如,原住民在傳統領域內自行採集野生植物或菌類作為食物或藥材使用時,可以依照此規定免除提案核准及查驗的程序,但仍需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 原住民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5 條條文
-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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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