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提案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案人為部落者,其部落名稱、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提案人為原住民團體者,其團體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說明所採取森林產物與生活慣俗內容之關聯性。 三、說明所採取森林產物使用之地點及期間。 四、採取森林產物之所在位置或區域及其略圖。 五、採取森林產物之種類名稱、數量、作業方式及所需期間。
- 提案人得就提案之日起一年內採取森林產物之需求,一併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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